这两种情形的理论表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民事行为无效特指那些已经依法成立的民事行为,因其在主客观方面严重不足以达到民事行为有效的基本条件,从而导致从行为发生开始就根本无法产生
当事人所期望的效果,这种行为被称为“自始、绝对地不按照
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而所谓的
合同无效则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所谓合同尽管看似已经成立,然而由于存在着关键性的要素缺失,导致整份合同在合法性以及
公共利益方面受到了质疑,因此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