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行政诉讼时所需要的
证据包含了以下几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然而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法院严格的审查核实之后,才有可能被认可为判断案件事实真相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