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强制需要填写,然而若未能依法对此进行划分,将有可能产生纷争。
夫妻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时,实际上并未必要同时恳求对
共同财产做出分割,如此,在书面诉状中便可不予明示这一问题。
只需请求法庭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或针对
子女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债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此种情况下,法院同样会接受案件并予以审理。
但如果在
诉讼过程中,夫妻中有一方提出了对财产的分割申请,而另一方却未提出相应的要求且未进行表态,法院往往会作出酌情处理,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