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为用人单位不愿再与员工进行
劳动合同续订事宜时,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之情况下,员工可申请获得失业救济,反之如系员工自行选择不再
续签,则不符申领
失业救济金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欲申
领失业金,需同时满足如下基本条件:首先,必须依法参与
失业保险制度,且工作单位及个人均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费达一整年以上;
其次,
劳动者须非出于自身主观愿望原因而导致失业,换言之,即即使劳动者心怀继续工作之期望,但由于雇员自身难以掌控的外部因素影响而不得不暂时告别工作岗位;
最后,雇员需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且始终保持积极主动的求职状态。《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
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