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条款所揭示的,在
法定继承权这一方面,其适用的第二顺位承继身份主要涵盖了兄弟姐妹、祖父辈及曾祖辈。
需要特别声明的是,在此所提及的“兄弟姐妹”这一表述,一般泛指具有
抚养关连的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以及与生身父母双方存在血缘关系的同胞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或同母但不同姓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
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