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确规定,对于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之间所产生的交通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并无任何过错行为,责任应由机动车方面来承担;
然而,若是有确凿
证据显示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存在过失,将会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的
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一方无过失的情况下,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得超过该事故总额的百分之十。
基于以上设定,我们来具体探讨下一个案例:
一辆电瓶车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从而与另一辆正常行进的机动车相碰撞,在此情形中,电瓶车显然具有显而易见的过错行为,尽管如此,由于电瓶车相对机动车属于弱势群体,并且大多数机动车均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时,我们往往会适度倾向于保护弱者,机动车可能会被判定为
主要责任方。《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