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购置之财物应视为夫妻共享之资产。
即便
经济适用房尚未完成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手续,只要夫妻双方向
购房付款提供了足够的资金支持,该套房屋便可由购买之人及其配偶共同拥有所有权;
当其中一方在
结婚前提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而在婚后阶段夫妇二人共同承担购房款项时,此情况下,该房屋将被判定成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如果其中一方在结婚前提出并承担了部分购房款项的支付责任,而在婚后阶段夫妇两人共同补充完全部购房款项,那么在婚前支付的那一份购房费用所相对应的房屋市场价值应被视作是该方所拥有的
个人财产。
至于婚后补充的那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屋市场价值,则应该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
最后一种情况是,假如其中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购买下这套房屋并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项,那么毫无疑问地,该房屋将被视为个人财产。
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时间可能发生在夫妇的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房屋归属权的判断,即该房屋应该归属于那个率先提出购买请求并负担全部房屋款项的一方独自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