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借据已明确标注还款日期,则
诉讼时效便自还款日期翌日起开始计算。
(二)相反地,倘若借据中并未特别标明还款日期,那么此份合同被视为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
债权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寻求
债务人履行
债务,然而在请求过程中应给予对方相应的预备时间。
在此种情况之下,为了明确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位置,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典型的情况:
首先,如果债权人在催告当时即得知债务人当即承诺
履行义务,而事实上并无任何实质行动的,那么诉讼时效应当自催告生效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其次,在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约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之后,实际上他们已经通过这种方式改变了合同内容,将原本履行期限模糊的债务转化为具有明确期限的债务。
那么,债务人未能在这一
期限届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话,诉讼时效理应自这一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再者,当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一次权利主张,债务人明确表态拒绝履行的同时还做出否认
借贷关系存在的意向表示时,诉讼时效也应自这一拒绝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最后,若在债权人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时,债务人尚未明确表达拒绝态度,且双方协议设置了宽裕的履行期限。
当这一期限到临之际,无论是债务人是明确拒绝履行还是客观情况导致其无法履行,诉讼时效均应自此宽裕期限结束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