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属于
过错责任之范畴,其核心在于
行为人违反了公平、合理及谦逊的诚信原则而引发的对于对方基于信任产生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下为法定典型的
缔约过失案件类型:
首先,
当事人以
签订合同名义,蓄意开展不当协商;
其次,行为方蓄意隐瞒实际存在于订立合同事项相关的关键性事实或向对方提供不实信息;
此外,还有其他违反平等、公正和公正原则的不当行为也属此类范畴。《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