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冷暴力婚姻的案例中,
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诉诸法院寻求
离婚。
然而,若被告无法提供任何实质性的
证据来反驳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且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则法院往往会依法进行裁决,判定离婚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无论
原告与被告是否经过了调解环节,法院均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决定:
(一)夫妻中至少有一方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
同居的事实;
(二)被告人在婚姻生活中有明显的
家庭暴力倾向,并对其配偶、子女甚至长辈实施过
暴力或虐待行为;
(三)被告人存在严重程度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经多次教育后仍拒绝改正;
(四)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处于
分居状态,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以及(五)除上述列举之外的,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各种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