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若曾选择放弃
抚养权,那么如今亦可与原
抚养方进行协商,试图修改抚养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涉及修改抚养权的事宜,都应以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首要准则,并严禁过度随意。
按照相关规定,下述情况皆可能成为申请修改
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1)在过去的抚养过程中,与子女共
同居住的家长由于突发疾病、身体残疾等缘故,已经无法继续承担起子女的
监护责任;
(2)在现今抚养关系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履行抚养职责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不良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3)如果八周岁及以上的
未成年人希望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
以及(4)存在其他一些合理的因素需要对抚养权进行更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