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生儿童期望探视的时期,应由亲子任何一方进行协商、商议解决。
若是在双方无法自行达成共识时,则须由相关法律机关进行裁决和判定。
一般情况下,法院将考虑并决策为探视的一方在当月单周期或双周期当中的一个特定日期行使探视的权益,同时亦有可能设定为一到二天的短期探访。
然而,在
离婚后,未亲自
抚养儿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对子女的
探视权利,而另一方对此负有积极合作和协助的职责与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