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凭借着妻子的
身份证明资料为其办理了贷款手续,在此情况下,对于
离婚过程中的相关处理而言,究竟将这笔债权归类为夫双方的共同责任还是仅限于其中一方的
个人债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
举例来说,假如此项借款确实被用于维持整个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亦或是在女方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产生的,那么这便属于夫妻间的
共同债务,在面临
离婚问题之时,他们应当共同承担起还款义务;
但若是女方对此并不知情,且此时的负债已超越了家庭的日常开支范围,那么这笔
债务便不应由女方承担,而是应当全部由丈夫来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