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工作期间用餐过程中不幸跌倒并导致身体损伤,这种情况可以被归类为
工伤。
具体而言,当
从业人员处于工作时段内享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午餐时,这是他们参与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鉴于享用食物乃人体生命运转所必需,此项人类基本生理需求与
劳动者的日常工作紧密相连。
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将其理解为工作的一部分,并且应得到相关法律的充分保障。
将其视为工作内容的自然延展,无疑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因此,我们有理由将之认定为由于工作而造成的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