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不适宜订
立遗嘱来将全部遗产留给儿子而剥夺女儿的权益。
以下为您详细解读其中缘由:
首先,
遗嘱仅能处置遗嘱人生前所拥有的
个人财产。
遗嘱人在签署遗嘱时,所处置的财产必须完全属于其个人所有。
任何涉及他人财产的内容,皆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许多案例中,夫妻中的一方往往有可能在立遗嘱过程中对另一方的
财产权益有所侵害。
因此,在正式立遗嘱之前,务必要明确遗产所属性质,即该财产究竟为一方私人所有,抑或是共有的家庭财产。
其次,遗嘱内容不得有意取消那些既无劳动能力且又无经济来源的
继承人的合法
继承权利。
最后,遗嘱条款必须不得损害到国家和社会的
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常见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