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所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为“
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患者遭受到了损害,且
医疗机构及其本院医务工作人员皆存在过错,那么便应由负
主要责任的医疗机构来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强调医疗机构在其整个医疗行为中必须含有显著的
医疗过失元素,且是由于该过失因素最终直接导致了患者的医疗损害结果发生,这才符合侵权赔偿责任的
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