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相关事宜时,我们必须明确,通过协议可以实现夫妻共同承担、
监护儿童的义务。
然而,绝不得忽视或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一要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凡有意愿结束婚姻关系的夫妇,必须签署正式的书面
离婚协议,并且需要由各方
当事人亲临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申请登记手续。
此外,离婚协议中须详细记录关于自愿解除婚姻、
子女抚养权归属、
财产分配及
债务处理等所有相关事宜的协商情况与达成的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过程需经受置高温环境下的三十天冷静期考验,只有在此期限过后方可办理
离婚证领用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