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条文,在双方
当事人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
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之时起算三十日之内,若其中任何一方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均可向婚姻
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待第二个三十日期限的期间结束之后,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
离婚证书;
如未能按时办理此项手续,则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就签署
离婚协议方面,其正面部分应明确详述男女双方主动
离异这一事实;
以及关于包括房产、
机动车辆、
公司股权、银行账户存款、大宗贵重首饰等各类资产的所有权分配方案;
再者,关于
赔偿问题的解决方案;
债权、
债务状况及最终归属问题应进行准确列明;
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育问题以及亲属探访事宜皆需在此环节明确列出。
在离婚协议中,如有条目规定在未来某一时期内无需支出
抚养费用,那么在日后子女方仍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支付相应的
赡养费用。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乃是父母双方基于
自愿原则达成的有关
离婚事宜的商定,从而形成体现他们各自意愿的协议。
但对于协议中涉及到排除子女的抚养费用索求权这一条款,实际上已构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故该类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此外,离婚协议必须遵循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原则。
以上所述均无须在离婚登记程序之前完成或取得,只需确保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过程中,相关记载于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事项方能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