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约到期之日,若贵司之雇员正处于医疗救治期间,贵司在法律规定上不得选择与该雇员解除其劳动契约,且该劳动契约应顺延至雇员所享有的医疗救治阶段彻底结束后方可终结。
倘若贵司在此时期内擅自决定结束与
医疗期雇员的
雇佣关系,那么此举将被视为是违反了法律对劳动契约的规定,雇员有权就此事向贵公司提出索赔,而
赔偿金额将相当于
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
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