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车祸并导致肇事者逃离现场的情况下,医疗救治费用可依法请求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若事故发生后,由于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逃脱法律责任,致使
受害人遭受
人身伤害而产生的
丧葬费以及部分或全部的急救费用,均可通过救助基金予以支付。
待救助基金承担相应垫付款项后,其管理机构拥有向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
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