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恋爱期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之房产,已被联合登记在双方Revenue之下,同时清晰地标示了双方所占
产权份额性质为
共同共有。
这有力地证明了双方对该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并被视作平分双方各
占房产总权益的50%。
基于上述因素,双方各得一半的房产权益是应有之义。
对于恋爱期内共同购买的物业,若未能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备亲属关系的情况;
亦即缺乏共有独立基础关系时,此类物业被判定为按份共有状态;
除非双方已经达成议定占有份额,否则应将根据双方各自实际支付的
出资额来计算各自在
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