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通常无法采纳将全部财产遗留给亲生子女而排除
私生子女
继承的
遗嘱方式,理由如下几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代书、打印及录音录像遗嘱】之规定,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真意表现为准,只能对于自有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他人
财产权者,遗嘱部分内容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根据该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遗嘱不能够剥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稳定
收入来源者的
继承权利;
再者,依照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之规定,遗嘱还需
保证不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或者不合乎社会
公序良俗原则,否则同样为
无效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