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顾客在商场因意外而受到损害时,若这是源于商场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所致,那么应由该商场承担
主要责任;
然而,若是由其他第三方因素引发的伤害事故,则应当由启动此类行为的第三方来负责。
在此般情况下,倘若商场并未竭尽全力去确保足够的安全保护,它便需为此承担相匹配的补充责任。
然而,如果商场已经确实履行了其安全保障的职责,却仍有顾客自行滑倒遭受伤害,那将由他们自行承担此后果的所有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