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领域中,并非所有情形均应先行通过
行政复议途径解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析。
通常情况下,普通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直接针对自身所认为的
侵权行政行为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然而,若相关主体确信行政机关的决策侵害到了其对于自然资源的
使用权或是所有权,则应首先尝试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争议,如对于行政复议结果持有异议,此时方能进一步向上诉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