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我想提醒您,如亲人被法院判处了两年半的
刑罚,在其服刑期间,只要表现出色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便有可能获得
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种类的罪犯,只要在执行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则,积极参与并接受教育改造活动,并且有明显的悔过和赎罪表现,或者建树了相应的功劳,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而那些具有重大积极行为的罪犯,他们理应得到更多的减刑优惠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