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乃法律明确规定之责任形式,具体则为行为主体因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而导致相对方信赖受益遭受损失时所需承担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境中:
行为人为达成
签订合同之目的,
虚假或恶意参与磋商过程;
行为人刻意隐匿与签约事宜相关的重大事实信息或是向对方提供虚伪陈述;
以及其他涉及承诺诚信原则的违背行为等。《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