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进行公证的遗书实际上是允许进行更改的。
这种遗书主要是由
遗嘱人在其有生之年亲自签订的,因此只有在遗嘱人离世或丧失
行为能力之前,他们才得以根据自身真实的意向对此遗书进行修订。
即便这是一份经过了公证手续的遗书,它也仍是可以被进一步修改的。
然而,必须在此前提条件下,即遗书人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之前完成修改工作,倘若遗书人的生命已然终结或其实践行为能力不复存在,那么这个过程将无法顺利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