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相关规定,在厂矿公司等单位遭遇
拆迁过程中,如若权益遭受不当侵犯或损失,自然有权采取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自保。
同时,对于所制定的
征收补偿方案存在不良因素和疑点的情况下,被征收者如有意见或者反对观点,亦可依法申请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