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缔结前,男方所支付的
彩礼款项可被视为向女方所做出的无偿赠送,且这部分财物属于女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范畴内,因此,在
夫妻离婚之时,不得将此部分财物纳入
婚姻财产的分割范围之中。
然而,当彩礼是在双方婚后完成支付的,除非双方事先已达成特殊约定,否则这笔资金便应被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
针对这类情况,婚姻双方应当进行内部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若协商无效,则法庭将会根据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在特定的情境下,男方有权在
离婚诉讼中向女方提出
退还彩礼诉求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可能性:
1.若是在双方已经按照法定程序登记
结婚后却从未共同生活过;
2.或是男方在婚姻缔结前期的彩礼支付行为已然导致其在其后的生活陷入了经济困境。《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