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股权质押的
法律效力问题,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作为资本市场常见的融资手段,股权质押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这种效力主要体现在其
担保的债项范围上,即往往需要
当事人在
质押合同中进行详细规定;
第二点,在
股权质地权中,质物本身及其
孳息都是质权被担保的重要内容,因此,在设定质押后,股权质权人对于这些质物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其次,股票质地权规定了质权人(通常为
贷款人或其他
债权人)依据质押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这些权利包括优先受偿权,当
债务人无法履行
债务时,股权质押保险人有权利获得该股票质地权收益,而非单纯依赖于债权人的清偿能力;
除此之外,股权质权人身处债权保障之外,还拥有物上
代位权和质权保全权等法定权益。
最后,
股权出质人在出席出质股份的会议时仍能保持其
表决权,并且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同时还有权要求返还出质股票余款。《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