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被裁定取保候审的人员其刑期无法通过折抵的方式来进行转换。
依据我国《
刑法》对各类
刑罚制度的具体规定,唯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施的
羁押时间才能够被用来作为
管制、
拘役和
有期徒刑刑期的折算标准。
对于有期徒刑而言,其刑期的起始日期应自判决正式执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若在判罪之前已遭到羁押,则被关押的每一个昼夜将会相应地抵扣刑期中的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