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医学上的失误和过错时,我们通常将其定义为
医疗机构及其中医生、护士等医务工作者在开展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出现疏忽和不当操作,致使患者承受身体上的伤害,或者使治疗周期被迫增长等状况。
这种情况尚未经过
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即使经过鉴定被判定并非
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的确构成错误或不足之处的现象,我们都可以称之为“
医疗过错”。
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假设医疗过错与患者所受到的
人身伤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那么,相关医疗机构就必须依法承担起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