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方姓名之下的车辆若在
离婚之时将会如何进行特定分配,主要涉及以下两大基本情形:
首先,如果女方在婚姻中获得了由其父母方面所赠送之附带嫁妆的车辆,那么这种车辆应当被视为女方在婚前的
个人财产,所以并不适合在离婚之时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该辆汽车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是实际上是在与男方缔
结婚姻后利用双方共有的资产购买的,此时此辆汽车便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对于这类夫妻共有财产的
处理方式,夫妻双方可以首先通过相互协商来决定如何进行
机动车的分割,如果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可以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请
诉讼,以便依据
司法程序对此辆汽车进行判定归属。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将这样的车辆判给某一方所有,并且另外一方向取得车辆的一方支付相应的
折价补偿费用;
倘若在此过程中,夫妻双方皆无明确表示欲取得车辆的所有权,那么剩余的售车款可以作为其
共有财产得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