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到
逮捕命令之后,理论上是有权利提交
取保候审请求的,而通常
代理律师会进行此项操作。
尽管检察部门已经下达了
批准逮捕的通知,然而在法院审判并做出判决前,依然有法律规定允许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取保候审的要求,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则取决于办案机构的决策。
但是,必须要符合特定条件才能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例如,针对那些预计可能会面临
管制、
拘留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又或者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措施不会导致社会治安出现风险性问题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便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关于此类人员如何进行取保候审的处理,原则上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给出明确的决定。
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相关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