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一方未经双方同意,擅自将其
婚前个人财产赠与他人,则在赠与的财物尚未实际交付给相对人之前,
赠与人有权依法撤销该赠与行为。
然而,若是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财产完成交付或
赠与合同已然进行过公证,那么赠与人便无权单方面撤回赠与,除非受赠者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即:
(一)严重损害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的合法权益;
(二)负有为赠与人提供扶助的法律义务但未能履行此义务;
(三)未按约定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应尽职责。《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