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表示
放弃继承权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旦
继承开始,作为
继承人若决定放弃应得财产份额时,须在遗产处分完毕之前以
书面形式明确做出此项意愿表示;
倘若各位并未实施书面形式表示放弃,便会被视为自动接受全部
遗产继承权。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其《继承编》的相关解读与解释都将所谓的放弃继承权的方式限定在书面形式上进行。
未经书面形式表现出的弃权表示不具任何法律效应,均会视为自动接受所有遗产
继承权,接下来将会依据自主
遗嘱或是依据
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遗产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