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
质押业务实施时,需依循法律规定,向为此类存单相关设立的银行进行登记申报。
1.存单本身所存在的瑕疵,以及银行未按要求办理登记止付手续或核押,皆可能影响质押业务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因存单特性所致,其兑付方式与丧失补救措施与其独特性使得存单面临的风险较其他形式的金融工具更为显著,主要表现在存单自身的问题以及尽管存单确实合法有效,仍因其未能按规定在银行内完成登记止付手续或核押,从而导致质押无效。
2.在存单质押合同中未明确规定
逾期处置条款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即便质权人已实际控制质物,却无法直接向第三
债务人行使质权,需首先向出质人提出
诉讼请求,尝试商议质物折价方案,若协商未果,则仅剩通过法院
诉讼途径实现质权这一选择。
3.涉及洗钱等严重
违法行为的非法存款所引发的风险。
倘若已用于质押的存款经调查确认牵涉到洗钱
犯罪活动,将面临被国家依法予以没收的命运,无疑给贷款银行带来了不小的利益损失。《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
汇票、
本票、
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