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甲方违反了合约义务,已构成
根本违约之事实,乙方则有权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合约规定,行使其
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然而,甲方并无单方面
解除合同的权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不得通过支付
违约金的形式来解除合同,而应当尊重乙方的选择,决定是否解除该合同或是继续履行原合同。
关于
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为买方可以行使单方面解除
合同权利的法定条件:
首先是卖方擅自做
抵押行为,即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未能向买方披露有关信息便将该
房产抵押给了第三者;
其次为
一房二卖,即商品房买卖
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又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了其他第三人;
再次是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正常交付使用,其中包括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过检验确认存在质量缺陷以及
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两种情况;
紧接着是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到正常生活使用;
随后是
房屋面积偏差过大,出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异过大,超过了3%的比例,但若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最后是卖方
延迟交付房屋,即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是买方延迟支付购货款,经过合理期限催告,
逾期仍然未能履约。《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
出卖人与第三人
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