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而言,若所负之债超过法定之
诉讼时效,便会自动转为自然
债务,因此无法再获得法律之保护,但有例外情况如下:
1.彼等
债务人自愿偿付债务。
当这些债务超出诉讼时效期限时,如果相关各方自愿履行债务,那么这种情况将不被诉讼时效所限。
2.
当事人双方可重新签署协议。
对于那些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债务,相关双方若能就原来的债务再签订
还款协议,则此种情况应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
3.债务人在
催收通知上签章。
举例说,当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之后,信用社向
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倘若债务人在这张通知单上写下名字或加盖公章,那么这应被视为对原债务的再次肯定,从而使得该项
债权债务关系再次受到法律之保护。
4.债务人情愿向
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
承诺书或询证函。
另一方面,若债务人为澄清其债务状况,在诉讼时效时间过去之后也可以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来逐条核实债务情况,这也可视作是对债务的重申,故而相关债权仍然受到法律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