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7条款的明确指示,在夫妇办理
离婚手续过程中,倘若对尚未完成所有权登记或是尚未获得全部所有权的房产存在分歧而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适宜对此类房产所有权的确切归属问题做出定论性判决。
相反,法院应依据实际状况,作出有利于
当事人的决定,即酌情判定此等房产由谁具体使用。
当夫妇中的一方在此等前述规定的房产正式完成所有权注册之后,若仍存有争议,他们可选择另行向当地民事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进行解决。
对此,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倘若您与配偶在
离婚之时正处于拥有尚未领取
房产证的新居,又如购买的是属于
小产权房、
经济适用房性质的未被全部登记或尚未拥有完整所有权的房产等类似情况,此类房产在此背景下均无法作为财产公平分割之列。
然而,您有权寻求对该等房产的
使用权益分割,具体主张使用权益,这便是所谓的使用权,也即是您及家人居住于此,同时另一方不得进入或必须依照指令离开此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