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著作权方面的
民事纠纷案件,均需由具有审理权限的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具备司法
管辖权。
但对于各高级人民法院而言,如其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显示需要,可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最高院批准后,即可将部分第
一审判权赋予那些原本无权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
在法定的
管辖范围内,应由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以下类型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归属、
侵权、以及合同等相关议题的
纠纷案件;
此外,申请诉前停止
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或是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诉前
证据保全的案件也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畴;
最后一类则是其他涉及到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各种纠纷案件。
针对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其法律规定的
诉讼时效为三年,这个时间段是从著作权所有者知晓或理应知情自己的权利正在遭受侵害,并且相关责任方已知晓此情开始计时。
若著作权所有者超过了三年后才提
起诉讼,但
侵权行为在他们提起
诉讼之时仍然在持续发生着,那么在著作权被合法保护的期限之内,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责令被告立刻停止这样的侵权行为。
至于
侵权损害赔偿金的金额,则必须在著作权所有者向人民法院正式发起诉讼之时起往前推算三年进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