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提出的
离婚诉讼请求中,其所主张的理由主要围绕着以下三个关键环节展开
证据收集工作:
首先,夫妻之间情感破裂的确切证据:
包括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第三者
非法同居的情况;
实施
家庭暴力或实施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
违法行为;
沉迷于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持续时间较长;
以及因为情感原因导致长期两地分离长达两年以上的情形;
其次,对
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所需的相关证据:
包括对房屋、
机动车、金融资产等各种形式财富的评估作证;
最后,证实具备
抚养未成年子女能力的相关证据:
如双方稳定收入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