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可行方式进行实施。
但在法律、行政
法规有所特殊要求或者双方
当事人已经事先约定使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情况下,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已有的相关规定或者约定来实施
法律行为。
此外,合同的解除亦可根据法定事由而产生,或者依据当事人双方的
协商一致得以达成。
当事方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方式
解除合同时,应该遵循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且其中要求解除必须采用某个特定形式。
除此以外,任何情况下都允许用口头方式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