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
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行政复议机构收件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
若发现该申请书不合乎
法规的要求,复议机关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而在申请书符合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但由于不属于本机构的
管辖范围,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需前往其他相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