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若主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作为从属的
抵押合同也将面临无效性的判断。
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随合同,其效力必须依赖于主合同的有效存在。
主合同是指
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具有经济性质的协议或合约。
而担保合同则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方订立,旨在确保主合同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合同的构成和
存续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
简而言之,只有存在主合同时,才有设立担保合同的必要性,反之亦然。
正是基于这一逻辑,我们可以认为,担保合同和主合同之间的关系属于较为紧密的主从关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
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