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协议以及
婚内财产分割事项所易出现的理解误差或存在的问题,可以总结如下:首先,口头上达成的协议并无太大效力,只有以
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来方能够真正产生法律效应;
其次,若是在受到
胁迫的情况下缔结相关协议,则此类协议将不具有合法性,需要双方在充分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商讨后方可签署;
再者,如果相关协议中包含极端不公正的条款,那么该协议同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为公平与合理且平衡的权利与义务设立才能确保其妥善执行;
此外,任何涉及到侵犯个人权力的协议都将被视为非法,范围仅限于涉及财产与
债务方面的事宜;
最后,任何涉及到处置非属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只允许在处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事务时使用此种方式。
特别提醒,仅仅关注静态财产并不足以保障权益,需要参考财产转化及可能带来的收益动态进行安排。
强调指出,利用协议来逃避债务责任并不合法,因为协议只对婚姻中的夫妇双方产生法律效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