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凡涉及
合同解除事宜的协议,不论由哪方签字确认,只要满足了以下几个合法有效的法定要件,即认定为有效协议:
首先,双方或各方
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其真实意愿必须得到充分的表达与尊重;
其次,各当事人均需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相适应的
行为能力及权责意识;
再次,该协议的各项具体条款及其实现方式,均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社会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
基本原则;
最后,此类协议的订立形式也需符合国际通行的法律规范与标准。
除此之外,尚有其他的若干法定条件亦会对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