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
动产抵押和信用
保证两种
担保方式共存的场合下,如双方
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理应依约执行;
若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的,应当遵循动产抵押优位于信用保证的原则处理。
在此基础上,
债务人自行设定的动产抵押,相较于其他第三方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同担保方式而言,其优先性更强。
但是,一旦第三方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了
担保义务并
代为清偿主
债务之后,其有权利向原主债务人主张信贷权益的本金损失及相应利息费用的全部或部分补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