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方在婚约解除阶段提出退还
彩礼请求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需征询男方是否有要求退还彩礼之意愿。
再者,若满足以下法律规定的情形,男方有权主张退还彩礼:
1.尽管男女双方已领取婚姻证书,但实际上并未建立实质性的夫妻关系,即未曾共同生活在一起。
2.男方在缔
结婚姻之前,因支付彩礼而造成经济负担至其生活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在此两种特定情形下,只要男方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均应在
离婚流程中予以考虑;
反之,若不存在以上情况,那么即便女方提出
离婚,也无需退还彩礼。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由哪位
当事人提出离婚,最终决定彩礼是否退还,皆取决于实际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