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严格条件:
首先,
承包商需全面完成设计方案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具体项目。
其次,将单位工程中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及子分项工程视为整体,都需要经过严谨细致的验收且达到合格的水平,同时也无任何与法律、
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不符或者违背
合同条款的情形出现。
第三,所有工程资料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整理、完善并妥善保管。
第四,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各个分项工程中涉及到的安全性和功能性的检测资料必须做到完整详实,并且主要功能项目的实际抽查结果务必符合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的严格规定。
紧接着,从整体视觉角度出发,单位工程的美观度必须达标。
最后,视情况而定,每项专门的验收程序和与之相对应的专业系统的验收工作都必需得到圆满的通过。《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